(四)实现村民自治,完善决策机制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法》(1998)第三条规定,作为社区自治性组织的村民委员会,其职责之一是提供社区内人们需要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。而目前由于乡镇政府职能向村级组织的渗透,村民委员会部分地失去了应有的自治色彩,变成了农村公共产品自上而下供给决策的执行机构,扭曲了农民的意愿(吴士健,2002)。要彻底改变这种局面,就要从农民自身需求出发,建立公共产品的需求表达机制,给予农民充分的民主权利,形成由内部需求决定的公共产品决策机制。首先,必须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,充分实行村民自治,由全体农民或农民代表对本社区的公益事业建设进行表决,使农民的意见得到充分反映。其次,加快农村基层政府的组织建设,改变农村基层领导人由上级组织部门任命的形式,把主动权交给农民,由农民直接选举出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、对农民负责的社区领导人。再次,建立有效的农村公共资源使用监督机制,增加公共资源使用的透明度,定期将收支状况公之于民。
(五)加快乡镇行政机构的改革,精简机构。我国从1982年开始撤销人民公社,到1999年全国共建有县、乡两级政府近3万个,乡镇数量达到44741个。其中有些乡镇的规模非常小,不超过2万人,但政府机构和人员编制并没有减少,从而导致地方财政支出中行政管理费用上升。据有关资料分析,在乡级财政支出结构中,教育事业费、行政管理费及人员离退休经费三项共占支出比重的67.83%,“吃饭财政”的表现愈益突出,致使乡级财政日益陷于困境(樊利明,2001)。为加快乡镇行政体制的改革,一方面,撤并乡镇,减少一部分财政供养人员,增强乡镇驻地的区域中心作用;另一方面,理顺县乡关系,明确划分县乡两级政府的职能范围,将本来属于乡镇政府的权力还给乡镇,使其真正成为一级功能完备的政权组织,担负起对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应尽的责任。
「参考文献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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