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11]美国的宪法权利与法国不同。作为法国现行宪法序言的《人权宣言》不认为政治权利是自然权利。作者注。
[12]自然权利也是指广义上的权利,包括了社会状态下的一些政治权利。但是有两点需要注意,一是言论自由本身属于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,后这一权利成为社会状态下政治自由的内容;一是随着民主的普及,选举权也成为宪法权利,但它与绝对意义上的自然权利不同,是社会状态下公民的一种参与和自我表现的权利。作者注。
[13][美]詹宁斯:《法与宪法》,龚祥瑞等译,三联书店1997年版,第176页。
[14][美]詹宁斯:《法与宪法》,龚祥瑞等译,三联书店1997年版,第176页。
[15][美]路易斯·亨金等编:《宪政与权利》,郑戈等译,三联书店1996年版,第4页。
[16][英]詹宁斯:《法与宪法》,龚祥瑞等译,三联书店1997年版,第180页。
[17][英]詹宁斯:《法与宪法》,龚祥瑞等译,三联书店1997年版,第180页。
[18]所有权的概念归功于洛克,是指个人对自身的支配权。所以,洛克的所有权不仅仅是一个财产上的概念;人身也非仅指物质身体,而是复合意义上的,包括精神、物质身体(安全)和财产的三位一体,即只有当个人拥有对自己身体、精神及财产完全意义上的支配权时,个人才是自由的。这也是自然状态下人的属性。英国的人身所有权概念就承袭了这一概念。这一点,在本文的“宪法权利的救济形式”一节中可以看到。因此,英国的人身自由保护包含了言论这一属于精神自由的内容,而非其他国家单纯的人身安全。作者注。
[19]洛克学说受后期经院主义哲学和早期自然法学派的影响,其中心概念是所有权,即个人对自由、安全和财产的所有权。后期经院主义哲学中包含了人权的史前史,创造了产权即所有权的概念。所有权是指上帝在世界上对人的权力。这一权力在罗马那里就是法,即权利,是指从公道相符的分割中得到的东西,是属于每个人的那一份,也即正义的内容。后神的产权逐渐变为人的产权(dominium),被构想成为一种无限制的、天赋的、普遍的法权;之后又被作为是先天附属于人的天性的一种权利,而不再是依照公平而明智分割的结果。但是,神对人的所有权或者说产权以来人对神的信仰,异教徒和罪人是否享有这一普遍的权利就成了问题。后来,反宗教改革的思想家结合新托马斯主义与人文主义,缓和了神的产权与人的产权之间的紧张关系,认为虽然前者由后者所建,但是却又保持一定程度的自治。这些思想蕴涵了自然权利的神学胚胎,所有权因此成为一切人权的典型和鼻祖。参见[法]F·布吕什等:《法国大革命》,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,第44-46页。
[20][法]F·布吕什等:《法国大革命》,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,第52页。
[21][法]F·布吕什等:《法国大革命》,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,第66页。
[22][法]F·布吕什等:《法国大革命》,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,第67页。
[23]1639年的《康涅狄格基本法》是第一部依据特许状制定的基本法。1641年,《马萨诸塞州自由法典》规定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,构成了殖民地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。1682年《宾西法尼亚政府组织法》、1701年《宾西法尼亚特权特许状》的制定,标志着“殖民地在制定现代宪法和权利法案的方向上又向前迈进了”。参见[美]伯纳德·施瓦茨:《美国法律史》,王军等译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,第28页。
[24]革命期间,8个制定宪法的州通过了包括专门的权利法案在内的根本法。其他州通过的宪法将保护个人权利的条款包括在宪法正文中,参见[美]伯纳德·施瓦茨:《美国法律史》,王军等译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,第34页。
[25]殖民地文件综合起来有以下权利内容:未经合理补偿而征收财产、在公开会议上的言论和请愿自由、保释金、辩护人的权利、陪审、对同一犯罪分子不得令其两次处于刑事被告的危险境地、残酷和不人道的刑罚、宗教自由、公开宣判、出庭辩护权等。
[26][美]伯纳德·施瓦茨:《美国法律史》,王军等译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,第34页。
[27][美]伯纳德·施瓦茨:《美国法律史》,王军等译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,第33页。
[28]宗教、新闻、言论、自由,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的自由权利。人身安全不受非法拘捕,人身、住所及财产的秘密和安全不受无理的搜查与扣押。保护生命、自由和财产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,私产充做公用时,要有公正补偿。在刑事程序方面,由大陪审团提起的控诉,被告有权知道指控的内容,陪审团予以公正、及时和公开的审理,有权辩护;有权获得对本人有利的证据,不得强迫自证其罪;保护不因同一犯罪两次受审;如果判决有罪,有权不接受残酷和非常的处罚,另有,民兵有携带武器的权利,和平时期军队不得驻扎于民房。
[29]关于未列举的宪法权利,可参见[美]罗纳德·德沃金:《自由的法-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》,刘丽君译,上海人们出版社2001年版,第二章“美国宪法的内涵”。
[30]第九条修正案被注意到是“格里斯沃尔德案”以后的事情。在该案中,戈德堡法官与首席法官沃伦、布伦南法官一道认真关注该修正未列举的权利,并保护它们不受联邦或州政府的侵犯。参见[美]詹姆斯·安修:《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》,黎建非译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,第160、161页。
一般情况下,第9条修正案体现了自然法学中的自然权利观,是针对那些免于政府干预的权利和自由。但是,一些“新权利”-这些权利不一定属于自然权利,很可能是要求政府积极主动地予以保护的权利,也可以依据第9条修正案获得宪法保护。“虽然第9条修正案被解释为保护某些未提及的自然或基本权利,它具有的自然法学说更可能鼓励法官们据此保护宪法其他条文(如正当程序条款)中的新权利”。因此,第9条修正案被说成是“一项适用于整部宪法的解释规则”。[美]詹姆斯·安修:《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》,黎建非译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,第161页。但是,如何确定这些权利则不很清楚。美国在此过程中发展了两种派别,一种是解释派,一种是非解释派。解释派主张必须通过宪法本身的解释来找出所有宪法权利。非解释派人士则认为,宪法的原则和准则可在宪法文件以外找到。[美]杰罗姆·巴伦等:《美国宪法概论》,刘瑞祥等译,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,第110页。

